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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修订国税机关三项发票行政许可事项 10月执行 日期:2008-10-2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8]180号 )进行了修订,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全省国税机关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主要有三项:一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其中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三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主要有:(一)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由征收管理部门具体办理;(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具体办理。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超越权限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法定依据和事由,国税机关不得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国税机关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关于行政许可的申请,《实施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根据所申请的事项按照规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自行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代理人受托申请税务行政许可时,应当向国税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的,不得转让。企业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后,如改组、改制则依法注销;改组、改制后的企业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重新申请。 申请人申请属于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可以自行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实行数量限制。省国家税务局无数量缺额时,不接受申请;有数量缺额时,省国家税务局及时发布公告。申请人应当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的公告提出申请。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准予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注明每月开票份数。被许可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要调整每月开票份数的,实行备案管理,由被许可人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办理。 申请人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后,需要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申请许可。 对有期限的税务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施办法》最后明确,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74号 )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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