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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远程抄报 日期:2008-10-27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沪国税征[2008]36号 ),决定在上海市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以下简称“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签名”)。 《通知》明确,远程抄报税,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网络,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明细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报税系统,然后,对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清零、解锁”的过程。电子签名,是指纳税人在网上电子申报时,填写完毕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附列资料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在电子报表下方出现128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串。电子印章是考虑到纳税人的习惯做法,纳税人申报时在电子报表下方可加电子印章。申请电子签名的,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已有的32KCA证书,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申请电子印章的,需去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扫描公章,而且要求CA证书U棒容量必须是64K.若属使用32KCA证书用户必须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64KCA证书(费用约80元)。 关于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签名的推行范围,《通知》明确,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推行范围是对所有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电子印章由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使用。 《通知》明确,远程抄报税从2008年10月开始启动,已进行试点的7个分局(徐汇、杨浦、宝山、南汇、嘉定、青浦、崇明)已基本完成推行;其余分局按计划逐步推行,于2009年5月底完成全市推广工作。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从2008年10月开始启动,年底完成推广工作。推行电子签名的纳税人可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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