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调整住房交易税,地税部门详解规定
日期:2008-10-27
11月1日后缴税可享优惠
近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交易税收政策的规定》,对政策中部分具体细节做了明确。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针对新政策中市民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1“我已经签了购房合同交了房款,还能享受优惠吗?”
本次调整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应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2008年10月31日前已缴纳税款的不再退还。”
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是否能够享受此次税收优惠,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打印税收缴款书并缴纳税款的日期为准,即只要是在2008年11月1日后(包括11月1日)打印税收缴款书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业内人士提醒二手房买卖双方,如果目前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还没有办理缴税等手续,不妨双方协商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2“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契税缴纳标准为1%的优惠政策?”
本次调整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要享受税率为1%的契税优惠,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标准:
(1)个人首次购房(购房者需要提供个人首次购买住房证明);
(2)该房产面积小于90㎡(包括90㎡);
(3)该房产属于普通住房:2008年11月1日后,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住房:a.144平方米以下;b.市内四区10000元/平方米以下(各区市县自行制定);c.小区容积率1.0以上。
问题3“我买中山区的住宅二手房,价格恰好为10000元/平方米,是否可视为普通住宅征税?”
本次调整规定:“此次调整,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的普通住房适用价格标准不再划分地段和区域,而是统一调整为10000元(含10000元)/平方米。其他各区市县应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并报大连市地税局备案。”
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如果房屋交易价格为10000元/平方米,该房屋也同时符合144平方米以下、小区容积率1.0以上这2项标准的,可视为普通住宅征税。
问题4“我要转让住宅二手房,究竟可以免交哪些税?”
本次调整规定:“对单位、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暂缓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免征印花税。”
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要区分该房产是否为住宅,如果是住宅二手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非住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5“我个人买房能否免交印花税?”
本次调整规定:“个人买受住宅,免征印花税。”
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个人无论买受住宅二手房,还是买受住宅商品房,都可以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
其他调整内容
●单位转让坐落于市内四区(除高新园区)的住宅二手房,应当依原办法,由直属局指派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后,转相应的征收局审核,并由征收局代开发票。征收局不再出具《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纳税人不再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契税原则上应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其他各区市县应当参照此规定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按月预缴调整为按季预缴。
●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其个人所得税不再办理减免税手续。
●单位、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仍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单位、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各基层局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手续归档。
●本市关于住房税收优惠的政策意见应当执行至2009年6月30日。A0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