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提高
日期:2008-10-27
“按照新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全疆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的标准较之前提高了5倍左右。”24日,自治区地税局房地产税处相关负责人谈起新出台的《办法》时说。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该《办法》,在提高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的同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同时严格规定了减免税的项目。
据悉,耕地占用税为一次性计算征收。
全区各地州市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提高后分别为:乌鲁木齐市30元;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五家渠市20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阿拉尔市18元;伊犁州直、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15元;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图木舒克市10元。
“各地、州、市将按照以上平均税额,根据以县为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核定所属县(市)适用税额”,该负责人说,“《办法》同时进一步扩大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凡是农用地,不管是否撂荒或是否种植其他经济作物以及改作其他用途的,均视为耕地,园地和菜地按照国家的规定此次也划入了耕地的范围。”
此外,《办法》明确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要在各地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区、农业田园区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但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军事设施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将实行免税政策;村民或者村级合作组织集资修建的村级道路,暂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税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