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然卤水资源税政策10月1日起调整
日期:2008-10-27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由现行的1元/吨调整为3元/吨。这是我省自2004年资源税相关政策调整后,再次调整天然卤水资源税额标准。
根据近几年我省钾肥产销量测算,预计2008年天然卤水资源税达到2.2亿元(1-9月天然卤水资源税完成1.38亿元,因政策调整增收0.6亿元)。经过近年来资源税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资源税收入已经超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成为继营业税之后的第二大地方税税种。此次调整,可以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推进经济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