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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减税方案:23日通过所得税遗产税调低 日期:2008-10-25
台湾 “行政院”23日通过“财政部”有关“所提所得税法”和 “遗产及赠与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高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之额度,预计360万户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受益,从2009年起开始实施。而遗产和赠与税的部分也由现行最高50%调降为10%,并简化为单一税率。 台湾“财政部”表示,为适度减轻中低所得、受薪阶级及弱势团体之租税负担,标准扣除额之额度,单身由现行46000元 (新台币,下同)提高至60000元,有配偶者由现行92000元提高至120000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由现行78000元与77000元提高至 100000元。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部分,由现行每户扣除25000元,修正为按就读大专以上院校子女人数每人计算。上述相关修正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至于遗产及赠与税部分,“财政部”表示,由于租税课征应同时兼顾经济发展、社会公义、国际竞争力及永续环境,为配合台湾整体税制改革轻税简政目标,将最高税率由现行50%调降为10%,并简化为单一税率。 此外,为落实遗产税平均社会财富之目的,并使一般中小额财富者免于遗产税负担,将遗产税免税额提高为1200万元;赠与税免税额亦配合调整为220万元,以减轻赠与税课征对财富移转时点之干扰,增加财产运用效率。 台湾“财政部”指出,缴纳制度未来也有改变,放宽分期缴纳规定,将分期缴纳之期间由现行2年延长为3年,使纳税义务人有较充裕之时间筹措现金缴税,并疏减实物抵缴案源。 台湾“财政部”认为,透过此次所得税“修法”可使全民普遍减轻租税负担,预计360万户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受益,增加消费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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