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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超5万需办理税务备案 日期:2008-10-1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日前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 ),结合天津市实际,明确上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天津市国税局在津国税际[2008]10号 文件中明确,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需要办理税务备案,但境内机构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以及财产转让所得不适用税务总局本通知的规定,仍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凭证。境内机构对外籍个人支付的款项,不适用税务总局本通知的规定,仍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凭证。这里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关于代扣代缴税款问题,津国税际[2008]10号 文件明确,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劳务款,凡取得所得的境外机构没有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指定境内机构为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并下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通知书。指定扣缴通知书应于获取境内机构付款信息时或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时一并下发。境内机构在办理税务备案前,应自行判定征免税并计算应扣缴税款;凡判定征免税或计算应扣缴税款有困难的,可持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判定并计算应扣缴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时,应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中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款项,涉及征税的,企业《备案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合同约定的当次付汇金额减除代扣税款后的余额。 津国税际[2008]10号 文件还明确,凡涉及不予征税劳务所得或境内外劳务所得划分的,境内机构应在备案前提交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款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不予征税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税务备案专用)或《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收入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税务备案专用),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备查,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境外机构纳税申报时若无法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为对方国家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明》,应按照国内税法的规定先行纳税,待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后,再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计算应退税额,办理退税。 此外,有关衔接问题境内机构2008年4月1日前已取得税务凭证,但在2008年4月1日后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需填写《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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