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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耕地占用税2008年起提高5倍 日期:2008-10-17
10月15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9月4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平均提高5倍。耕地占用税一次性征收。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该办法。计税期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昨日,自治区地税局房地产税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加强耕地保护,缓解耕地资源紧缺问题和土地供需矛盾的举措。 办法规定,我区州、市(地)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分别为:乌鲁木齐市30元,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五家渠市20元;巴州、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阿拉尔市18元;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15元;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图木舒克市10元。 新规解读 征税对象 据介绍,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包括改变了土地用途的高尔夫球场,也是今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对象。”自治区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他说,按照用途,应税的建设行为包括,不管所建房屋是从事农业建设,还是非农业建设,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的含义也从以往是否为单纯的种植农作物这一判断标准,转化为凡是农用地,不管是否撂荒或是否种植其他经济作物以及改作其他用途,均可视为耕地。 免征范围用于军事用途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及其他教育场所,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等,免征耕地占用税,同时,村民或者村级合作组织集资修建的村级道路,暂免征耕地占用税。 不过,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也须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征范围农牧区居民和兵团团场职工,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另外,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另外,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运航道占用的耕地,将按每平方米2元的低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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