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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未缴2007年车船税的年底前补 日期:2008-09-26
今年7月1日起,海南省车船税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目前进展顺利。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基本做到了“见税出单”。海南省地税局通过媒体提醒,纳税人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据了解,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海南省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为:大型客车每辆年税额480元,中型客车每辆年税额420元,小型客车每辆年税额360元,微型客车每辆年税额120元,载货汽车自重每吨年税额6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重每吨年税额48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自重每吨年税额60元,摩托车每辆年税额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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