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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就做好委托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日期:2008-10-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地税部门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委托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青海省国税系统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功能模块。为切实做好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委托代征工作,青海省国、地税部门共同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全省各级国、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强化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国、地税协作的重要意义。 二是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加强与地税同级部门间的联系,认真做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三是加强信息反馈力度,国税部门在代征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与同级地税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委托代征的协调和联系工作机制。对不明确的问题各级国、地税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解决,确保代征工作落实到位。 目前,委托代征工作已全面开始,工作进展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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