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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5项新资源税政策实行 日期:2008-10-08
为扶持湖南新型工业化发展,平衡资源开采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平等竞争,依据国家税法,结合湖南实际,省地税局公布从10月1日起实行5项新的资源税政策。 这5项政策是: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磷矿石、雄黄矿石除外),一律征收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为0.5元/吨或立方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适用的税额标准,统一按这次规定标准执行。个别企业确需调整等级税额标准的,经市、州地方税务局调查核实,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三、在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开采)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生产(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应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四、对磷矿石、雄黄矿石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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