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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市区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按3.5%征税 日期:2008-09-19
江西省地税局日前下发《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02号 ),对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适用核定征收率给予明确。 江西地税表示,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 )的规定,住宅核定征收率是指普通标准住宅适用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适用的核定征收率按下列规定办理: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5%(南昌市暂定为3.8%);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3%;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不在设区市所在城市、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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