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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将在两地试行出口货物退 日期:2008-09-27
记者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管理处了解到。日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试点意见(试行)》(闽国税函〔2008〕254号 ),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福州、莆田两市试点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即按照省局制定分类的条件,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在摸底调查,在分析评估的基础,经企业自愿申请,将出口企业筛选确定为A、B类,并试行更加快捷的出口退税管理。 通知规定,对A类出口企业试行“先退后审”办法。即A类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使用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在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预审通过的情况下,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附送对应的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A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批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对A类出口企业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凡符合“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生产企业,在其出口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企业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申报办理退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 )规定办理。 对B类出口企业试行“边退边审”办法。B类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使用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在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预审通过的情况下,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应的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B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优先对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人工审核可先抽查30%;在抽查未发现疑点的情况下,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批,并在12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抽查中如发现疑点或有误的,应扩大抽查面审核,并在排查疑点后给予审核审批办理退库手续。 A、B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实行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核销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210天(远期收汇除外)内办理,逾期的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通知同时规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办理A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应每一个季度对A类出口企业已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附送的退税凭证、资料进行审核,人工审核可抽查20%;审核中如发现疑点或有误的,应扩大抽查面审核,并将多退(免)税款的予以追回,少退(免)税的予以补齐。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A、B类出口企业退(免)税过程中,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 )有关规定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在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通知规定: A类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外贸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生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2.外贸企业连续2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且直接办理出口退税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生产企业连续2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含)以上且直接办理“免、抵、退”税总额在600万元(含)以上(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符合“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生产企业不受此限);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满5年;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并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近5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B类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2.外贸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生产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 3.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满3年;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并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 5.近3年来未发生骗税问题。 通知规定,对符合A、B类条件的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认定表》,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报市局审批后准予试行。 在此提醒有意向的出口企业:申请前应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征询有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和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向当地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征询其出口报关、结汇核销上近2年来有无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 试点单位将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加以贯彻落实,具体申请办理办法请相关企业留意当地主管税务局的相关通知或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通知规定,未试行分类管理的出口企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据介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制定该分类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更好地支持、服务福建省外贸出口又好又快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申报审核审批办理退库,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以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审核审批效率,规范、优化和简化出口退税管理,提升出口企业依法办税的遵从度,加快办理出口退税进度。该分类管理办法是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276号 ),结合全省出口企业和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为此,通知规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环境,提升办理出口退税的质量。在试点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同时,一方面要做好出口退税政策法规的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办业务讲座的形式,提高分类管理出口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质量,确保分类管理试点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加强征、退税衔接和税贸协作机制,建立与A、B类出口企业的联系制度,畅通税企交流沟通渠道,及时送服务、排疑难,增强优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预警评估的质量,及时分析并妥善解决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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