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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明确商住综合楼土地增值税 日期:2008-09-2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文再次明确商住综合楼土地增值税核算方式。 为了统一政策,规范管理,省地税局将商住综合楼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建筑组成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它商品房的,可按照以下方式核算土地增值额:第一、将普通住宅和其它商品房分别进行核算的,适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第二、不分开进行财务核算的,不得适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其土地增值额,可根据平均成本分摊法分别对普通住宅和其它商品房进行核算。普通住宅与其它商品房混合建设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分开清算还是合并清算,由纳税人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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