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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国税减免税款两千多万 日期:2008-09-26
近日,记者从鹤壁市国税局获悉,自2007年7月1日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施行以来,该局为195户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累计审批退税2775万元。其中,享受老政策的企业173户次,涉及残疾人2123人次,审批退税2506.45万元;享受新政策企业22户次,涉及残疾人243人次,审批退税268.55万元,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的积极效应,为鹤壁经济和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据了解,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就可申请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007年7月1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颁布以来,该局为贯彻落实好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该局充分利用12366网站、税法公告、税务咨询电话、税收宣传册等载体,帮助纳税人学习和掌握新政策,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按照企业报送的资料,对安置残疾人比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逐一进行审核,并不定期深入企业了解实际情况,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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