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青岛统一证券利息税至20% 日期:2008-09-25
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将利息税率下调到5%,而由于对证券利息税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少地区证券利息税收取标准不一,有的按照利息税的标准下调到5%,而像广州等地区大部分券商营业部一直还保持20%的征税标准,并没有调整过。近日,据媒体报道,广东地区一些券商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按5%征收的账户进行补扣,将税率标准提至20%。
据了解,自国务院去年7月20日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后,几乎所有的证券公司从去年8月15日起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均按5%的比例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随后不少地方税务部门对此又发出专门通知,要求按照原来的20%征收,导致在全国出现部分地区以5%征收,有的地区则以20%征收的混乱局面。
记者昨日亦致电广州多家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大部分负责人表示,一直是按照20%的税率征收的,并没有下调过。
而广州地税部门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仅为个人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包括由证券公司支付给个人的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因此在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适用《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不得按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按照税率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投资者把资金从银行账户转移至证券账户,仅仅是资金的地点发生了变化,资金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对银行账户利息征收5%的税而对证券账户利息征收20%的税很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