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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营业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 个体户减负2.44亿 日期:2008-09-16
从本月起,凡是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含建筑、娱乐、采矿等行业)都不用再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了。 日前记者获悉,省地税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个体业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上调到5000元,以此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能力,推进全省民营经济特别是个体经济的发展。 月入不足5000元个体不缴个税 据省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次调整营业税共涉及三方面税收政策:一是营业税起征点由原市(州)4000元、县(市)3000元统一调整到5000元,即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是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含建筑、娱乐、采矿等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0,即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为22万个体户减负2.442亿 上述三方面政策实行后,我省将有80%左右、约22.2万户个体工商户直接受益,每年户均降低税收负担近1100元,营业税纳税户最高可降低税收负担4000元左右,增值税纳税户最高可降低税收负担750元左右。在直接增加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的同时,给起征点以下个体经营者一个发展的机会,使其休养生息、发展壮大。 “这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民营经济及服务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不发达县市发展。”省地税局局长唐志萍说,从总体收入看,上述政策调整减收约占个体经济税收的21%,减收2.442亿元,占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1.23%,我们将通过加强征管努力消化减收因素,确保完成全年收入目标任务。 但起征点以下个体业户多数集中在县市,尤其是对部分经济不发达县市,因经济、地税收入结构因素,政策调整对地方财力影响较大,在执行落实方面可能存在一定难度,所以省地税局还向省政府建议对减收数额较大的县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弥补财力缺口,以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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