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中村拆迁补偿免征个税
日期:2008-09-10
在城中村改造中,个人取得的补偿费,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日前,昆明市地税局公布了《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城中村改造税收政策指南》,其中明确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市地税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取得的补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用自建房或商品房进行安置补偿,市地税明确,属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超过拆迁建筑面积部分,以收到房款及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一并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购入安置补偿的房屋,按规定,用于和原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拆迁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应综合比对政府要求其搬迁或拆迁改造的批文;实施拆迁的公司(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每一个被拆迁户签订的补偿合同;支付补偿费用的签收花名册等三类资料确认补偿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由于城中村改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若用于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上述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