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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税出台《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日期:2008-09-09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海南省税收征管工作实际,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海南省国税局于近日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该《规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进一步明确了纳税评估的程序及其相关工作要求,并对征管、计统、税种管理部门以及省局和各市县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从而进一步理清了程序,落实了责任,为深入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程》从纳税评估信息采集、评估对象确定、纳税评估分析、约谈举证、核查、评估结果处理、整理归档等7个方面对纳税评估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规程》明确,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省局征管处是纳税评估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他各税种管理及相关部门是纳税评估的业务指导部门。省局征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纳税评估工作计划、任务的下达和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局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发现和准确反映税源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省局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信息的研究与分析,明确纳税评估所需信息及其来源,相关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测算指标预警值的建立,纳税评估方法的制定和评估对象、疑点的确定;市县局根据省局下达的评估任务结合本地评估工作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开展纳税评估,并在评估过程中加强对本地区征管状况的分析,归集纳税评估案例,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建议;税务稽查部门则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提供的有效案源,通过稽查验证评估实效,及时将查处结果向同级评估管理部门反馈《纳税评估移送问题反馈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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