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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小规模的核定征收纳税人可以半年征一次税 日期:2008-09-0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8]10号 ),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省内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双定户”的定额核定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通知要求,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组织人员尽快对纳税人重新进行税种鉴定,对黑龙江省地方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即纳税管理卡)相关信息进行调整和补录。其中,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调整为20%。对实行电脑定税的饮食业、洗浴业、娱乐业纳税人,应先行更改税种鉴定,使电脑定税软件能够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及教育附加征收率重新核定生成应纳税额。 通知同时指出,对其他实行定额征收的“双定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因涉及纳税户较多,工作量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征收。对纳税规模较大的,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定额调整,下达税收定额调整通知书,将地方教育附加及时征收入库;对纳税规模较小的,可由各主管地税机关采取简并征期的方式,半年或一年征收一次,但不得提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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