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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种增值税抵扣凭证8月起可以通过网上认证 日期:2008-09-0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印发《湖北省增值税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函[2008]222号 )明确,从2008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三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通过网上进行认证。 办法明确,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需具备以下七个条件: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扫描设备。根据每月发票认证量,具有支持硬件滤红、自动识别功能的高速、中速自动馈纸扫描仪或专用平板扫描仪。 (二)用于网上认证的计算机可接入互联网。 (三)指定专人操作网上认证系统,操作人员应接受技术服务单位的培训。 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开票之日起超过90天未认证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二)通过网上认证系统已经认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再到国税机关重复认证。 (三)必须使用增值税抵扣凭证原件进行网上认证。 (四)因褶皱、揉搓等原因,网上认证未通过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应及时送主管国税机关手工认证。 (五)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手工认证。 (六)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进行网上认证。 (七)红字发票暂不进行网上认证。 湖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人网上认证系统如果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处理,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仅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企业可退回销货方要求重新开具。二是“重复认证”、“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的发票,纳税人应在认证后24小时内将发票原件送交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国税函[2006]969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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