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汕头市29合作社享优惠政策
日期:2008-09-08
记者从市农业局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我市有29个农业专业合作社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通知》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去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市农业部门积极帮助各地农村一批专业协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中介机构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转轨,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新增注册合作社13个,截止今年6月30日,全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共有29个,其中有4个被定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带动特色农产品从生产环节向加工、流通环节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