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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契税税单可作为个人转让住房差额纳税的凭证 日期:2008-09-03
今后,北京居民转让已购住房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购房发票不再是唯一凭据了。根据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164号 ) 的规定,对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的,在销售已购住房时可以原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抵扣凭证。 通知还明确,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的,可将原购房时契税完税凭证的计税价格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和加计依据,据以计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的共有房产以及婚前约定的共有房产产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纳税人需提供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所需相关书证资料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据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介绍,在个人销售、转让房地产过程中,二手房交易的卖方需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二手房交易的买方需要交纳印花税和契税。 自2006年6月1日后,北京市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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