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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今起执行新规 日期:2008-09-0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8]56号 ),对在大连从事生产、经营,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报送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并自9月1日起施行。 报告(表)报送 《办法》指出,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以及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25条规定编制财务报告(表),并按照本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表)一并报送。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期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期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期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期限可以随之顺延。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 采取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的(网上申报纳税人),仍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保存纸质资料,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表。 接收处理 《办法》明确,基层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审核和录入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告(表)。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税务机关将进行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服务厅对纸质财务会计报告(表)进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报送记录,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交纳税人一份,归档留存一份;审核未通过的,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交纳税人一份,归档留存一份,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限不得超过5日。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 (二)信息部门应当在对纳税人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电子数据实施安全过滤后,再实时进行系统数据逻辑校验,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给纳税人提供电子回执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并重新报送。 (三)有条件的基层局可以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移动存储介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 《办法》还要求,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对未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的纳税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限期报送。 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62条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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