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失业城镇职工干个体 每年可扣减8000元税
日期:2008-09-01
8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按照省政府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我省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促进地震重灾区就业,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在促进就业方面,重灾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重灾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上优惠政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与此同时,省政府还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具体举措有以下九项:将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志愿者)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3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受灾地区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