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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个税标准 日期:2008-08-26
随着天津市200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在津企业和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的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近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就此专门下发通知津地税所[2008]10号 ,明确相关问题。 通知明确,2007年,天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3倍为8469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天津市地税局明确,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天津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该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8469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单位为个人在天津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8469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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