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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部门8月1日起停止手工代开普通商业发票 日期:2008-08-26
自8月1日起,河南省国税系统将.停止手工代开普通发票和手工代开完税凭证。这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在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279号 )中的新规定。 河南国税局在通知中指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是税务机关的一种重要执法行为,代开发票工作不仅涉及本地的税收管理工作,而且涉及代开发票申请者的上、下游纳税人所在地的税收管理工作;不仅涉及增值税管理工作,而且涉及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种的管理工作。因此,将严格省内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工作。 首先是要严格代开发票程序和资料审核。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过程中应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代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方可按规定程序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的规定,为加强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商业纳税人管理,今后,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商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除按总局、省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购货发票、货物购进时的运输发票、购进货物的购销合同等资料,提交此三种资料确有困难的,须提交两种以上资料税务机关方可代开发票,否则不予代开发票。 其次,鉴于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代开发票有利于加强监控,目前各省辖市又均具备运用此系统代开发票条件,因此,自本文文到之日起自8月1日起,河南国税部门均应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代开普通发票和相应的税收完税凭证,停止手工代开发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发票工作,河南省国税局还要求各单位从2008年8月15日到9月25日对近二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预缴税款情况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全面自查工作。 自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与之相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即代开发票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办法设定的条件要求,申请代开发票手续和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文书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符合先征税后开票等程序要求,有关文书资料是否完整、规范,代开发票过程中征收税款是否符合税款结报制度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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