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地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期:2008-08-2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向记者表示,为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和异地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该局出台了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52号 )。从9月1日起,新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据介绍,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受托征收单位,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可以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实行源泉控管的税收,包括:道路运输、家庭装修等行业和出租房屋等行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各主办单位实行源泉控管的税收,包括:各类市场摊位税收和展销会、交易会等集中临时经营行为的税收;可以由社会其他单位或组织实行源泉控管的税收,包括:银行借款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等都可以进行委托征收。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受托征收单位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按照《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代征税款及滞纳金,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保密; (二)按照委托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委托征收税款台账,按期报送《委托征收税款报告表》(见附件2,下同)及有关资料; (三)按照委托税务机关的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委托征收税款证书》和税收票证、发票; (四)按照委托税务机关的规定,开设税收专用账户,开具税收票证、解缴税款,不得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税款; (五)按照委托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开发的委托征收软件或在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自行开发软件,委托征收软件的开发、设计和修改须经过委托税务机关的审查鉴定,相关技术文档应当同时报委托税务机关备案; (六)按照《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的约定,取得代征手续费; (七)按照《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的约定,终止委托征收协议; (八)按照《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委托税务机关承担违约责任等。 《管理办法》明确,大连市地税收入委托征收实行市局和基层局两级管理,委托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包括以下几项: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受托征收单位确定代征范围; (二)依法对受托征收单位的代征行为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向受托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发票、报表和账册等; (四)按照规定向受托征收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定期组织受托征收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代征业务辅导和培训; (六)依照《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的规定,终止委托协议; (七)依照《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的规定,要求受托征收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等。 《管理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3]155号 )同时废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