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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停止执行对乡镇企业征3%农村教育费附加政策 日期:2008-08-15
记者日前从重庆市地税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费附加征收秩序,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下发通知(渝地税发[2008]161号 ),决定停止执行乡镇企业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的3%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重庆地税在通知中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35号 )。按照渝地税发[2000]235号 文件的规定,重庆市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将农村教育费附加中乡镇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原征收办法改为按乡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的3%计征,征收的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缴入各区、市、县开设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专户,并按期划解当地教育部门。并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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