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走穴"收入要征个税
日期:2008-08-12
今后,上海地区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从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薪酬可免征个税,但若“走穴”还得依法征个税。昨天,市地税局转发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为此,两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薪所得的税收政策的通知,但上海方面对此一直没有公开明确。昨天,上海财税网公布了两部委的通知全文,并要求本市按此执行。
根据这份通知,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走穴”收入,需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