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税全省“一级稽查”体制开始运行
日期:2008-08-07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海南省国税局根据本省实行“省直管市县”行政管理体制的实际,在全国率先撤销所有县级稽查机构,设置五个直属稽查局,负责上述被撤销稽查机构的16个市(县)国税的稽查业务。这标志着该省国税“大稽查”体制正式建立运行,初步形成了省级“一级稽查”体制和模式。
在县级税务稽查机构全部撤销后,海南国税按照跨行政划区划设置机构的做法,分别对全省国税稽查机构和人力资源进行了有效整合,设置了5个省局直属稽查局,业务上接受省局稽查局指导。每个直属稽查局负责3-4个市县国税稽查业务,案件选案职责集中在省局稽查局,省局各直属稽查局所查案件按属地原则交由案件所在市县国税局征管部门执行,稽查审理部门负责对移交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构建“大稽查”体制是海南国税系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更好地发挥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的必然要求;是积极响应海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立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总局提出的“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税收征管目标,不断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保障;是实施素质、体制机制、信息化“三大工程”,推动海南国税事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内容。“一级稽查”体制建立后,将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对稽查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和最佳配置,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深化全国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积累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