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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日期:2008-08-05
随着内地房价上涨,深圳市房租价也节节攀高,无房者,特别是外来劳务工面对高额的房租价难以承受。为解决深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结合深圳市实际,调整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一、深圳市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 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涉及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原来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采取综合征收率分两档征收: 1 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 2 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 此次调整,主要是通过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1000元上调至5000元),降低营业税税率(由原3%降到1.5%),降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原1%降低为0.1%和0.44%两档)以及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方式,将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调整为以下二档: 1 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2 月租金m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二、深圳市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实际意义 住房问题是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既符合国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总体要求,又有利于促进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从外省市到深圳市投资创业、打工谋生的人员。 (一)切实减轻了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负担。 据了解,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大部分集中在2500元至5000元这个幅度范围。调整前,该部分纳税人税负是租金收入的8.22%,调整后,将降到4.1%,税收负担下降达50%;特别是相比于国内其他大中城市的个人出租房屋税负(北京5%、南京5%、广州按起征点不同分别为4%和8%),深圳市税负相对较低,这极大减轻了个人的负担,实际上等于增加了个人的收入。 (二)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的蓬勃发展,有利于建立深圳市多层次住房体系的建设。 近年来,深圳市经济发展迅速,在深居住的人口急剧增加,特别是外来人口所占比例较大,居民住房需求非常巨大。但与此同时,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却上涨过快,一直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居民买房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此背景下,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租赁市场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因此,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将有利于促进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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