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税:无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不得领购报关专票
日期:2008-08-04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颁布了《关于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青地税征函[2008]15 ),对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领购问题进行了规定。
通知指出,报关代理企业申请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时,除提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携带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红褐色封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票种认定、核发《发票领购薄》。
通知特别强调,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一律不得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据悉,六月初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15号 ),文件中对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纸张、规格、价格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