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店铺店面缴纳个税有新规
日期:2008-07-28
记者昨日从南昌市地税局获悉,我市对个人转让商铺、店面等非住宅类物业所得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个人转让商铺、店面等非住宅类物业所得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缴纳方法有两种:一是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征收。“相关合理费用”中“支付的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二是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按转让收入即交易额的1.5%征收个税。
地税部门同时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将以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并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