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规定“二手房交易”纳入房地产税收
日期:2008-07-28
为了加强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我市制定了《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支付建筑、装修款须有相关发票
《办法》要求,建筑业、房地产业按单项工程实行工程项目税务管理,凡标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自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报送有关工程项目文书,合同等资料,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纳税人所需税务发票由各主管地税部门按以下规定代开:建筑业纳税人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业发票》;房地产业纳税人向购房方收取预收款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房屋交付使用或价款结清后,由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支付建筑、安装、修缮、装修和其他工程作业工程款时,必须接受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二手房交易”纳入房地产税收中
《办法》提出,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工作,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建筑、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其中,市房管局应将包括非住宅在内的所有“二手房交易”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查验地税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建造、交易已(免)税证明》或《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每季向市地税局传递房屋产权办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