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个体户实行电脑定税 核定方法主要有六种
日期:2008-07-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8]145号 ),规定从7月21日期,对辖区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商业“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电脑定税主要采用六种方法
《暂行办法》明确,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设置了信息采集、定额生成、定额项目维护等几个功能模块。其中定额项目按行业类别分为工业生产及加工、商业、修理修配业和农林牧副渔业等个体定额大类,在此基础上分别细化了个体定额中类及定额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定额项目。主管国税机关要将定期定额户全部纳入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定额核定。
主管国税机关将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纳税人可以自行上报核定定额
《暂行办法》明确,纳税人核定税额的流程是: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报核准——送达告知——结果公布。
纳税人可以主动申请,也可以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纳税人自行申请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由税收管理员将核实确认后的《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录入“个体定额管理”模块中,通过系统生成该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销售额,经与业户自报销售额、上一个执行期定额、上一个执行期内的月均开具普通发票额、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等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后,得出定额计算初值,启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或《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完成定额的初审。
由税务机关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由税收管理员将核实确认后的《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录入“个体定额管理”模块中,通过系统生成该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销售额,经与业户上期定额、上期月均开具普通发票额、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等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后,得出定额计算初值,启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或《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完成定额的初审。
初审后,主管国税机关将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公示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纳税人对公示定额有异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定额之前,应按照原定额执行,或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和《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并分送不同类型纳税人执行。主管国税机关也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由纳税人发起的申请,从税务机关受理到新定额公布,总时限为30天;由主管国税机关发起的,从税收管理员采集数据到新定额公布的总时限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限由各地市局自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定额户实行动态监控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定额执行期内,主管税务人员将对管辖区内的定额户进行巡查或抽查,对纳税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也应当定期组织对已采集录入核定定额系统的信息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在复核或抽查过程中发现采集的基础数据存在差错并导致已执行的定额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超过30%的,应及时对定额予以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准确性。
此外,各地还将定期开展行业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工作,不断补充和完善核定定额的指标体系。发现系统里的指标设置不合理,将及时调整。
《暂行办法》最后明确,符合定期定额条件的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定定额的申请,填写申报内容。新开业个体工商户未主动办理核定定额申报的,对符合定期定额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情况核定其定额。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是《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现行操作流程,受理个体定期定额户注销前必须先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注销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当月税款的计算方法为:开业超过15天按全月征收;开业不足15天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