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 加强对福利企业税惠审核
日期:2008-07-2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100号 ),就落实国家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和增值税退税管理事项给予补充规定。
据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文)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等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厦门国税在通知中明确,民政福利企业(当年新办的福利企业除外)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为上年度如下资料:(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2)企业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和正常人);(3)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当年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应于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书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为当年如下资料:(1)当年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2)企业生产初期的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和正常人);(3)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通知明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企业需提交如下资料(提供当期的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4.纳税人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
5.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企业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正常人);(2)残疾人证书(复印件);(3)纳税人兼营符合规定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应提供选择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书面申明书。
7、上述资料在办理资格确认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不再重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