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纳税服务办法:一户纳税人一年只检查一次 日期:2008-07-21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湖北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鄂地税发[2008]102号 ),对纳税的要求、内容、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根据办法的规定,税务稽查实行税费统查、票税同查,避免单税种、单项目的重复检查。原则上对一户纳税人一年只检查一次。 《办法》要求,湖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湖北省地方税收信息公开指南》和《湖北省地方税收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制定办税公开的制度和办法,明确职责、内容、标准和程序,全面、及时进行办税公开。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税收政策宣传和咨询,加强税务登记和税务认定,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费)款缴纳,发票领购和使用管理,减、免、抵、退税申办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办理等方面的辅导。纳税辅导可采取现场辅导、电话辅导、信函辅导、上门辅导、预约辅导、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讲座等方式。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最先受理者即为首问责任人,负有解答、办理或协办、转办、引导办理责任。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态度诚恳、语言文明、有问必答。对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按规定办理,对不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引导办理。 《办法》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前,必须制定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进户前应当通知纳税人,告知检查时间和事项,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税收检查原则上对一户纳税人一年只检查一次,除上级安排的各类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案件外,非特殊原因,A级信用纳税人在两年内不列入检查计划。对上级稽查部门已列入当年稽查计划的纳税人,下级稽查部门不得将其列入当期稽查计划。在税收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减免税等权利。 此外,《办法》还明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提醒服务,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报纸、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式,提醒纳税人按期履行纳税义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和个人隐私保密。非本机关查询涉税信息,必须报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方可查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