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允许企业以股权质押贷款 缓解资金紧张问题
日期:2008-07-18
浙江省工商局消息,在今年6月出台的《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目前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热烈欢迎,第一周申请出质登记的企业已获得融资逾10亿元。为了进一步规范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浙江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并于昨天天正式实施。《意见》首次对股权质押贷款进行了制度化规范,要求全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下放信贷审批权限,以更好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意见》的出台,使企业原生性的股权能够得到再生性使用;使银行游离性的出资能够得到锁定性担保;使工商一次性的登记能够得到增量性的升级;更使全社会沉淀性的资产能够得到激活性的运用。
今年以来,受原材料价格上升、人民币升值加快等综合因素影响,浙江经济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一是工业增速回落较快。今年前5个月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增长同比分别回落4.9和10.1个百分点;二是三大需求实际增幅明显回落。一季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扣除投资品价格上涨因素后同比回落2.7个百分点,前5个月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同比回落3.6个百分点,前5个月外贸出口扣除人民币升值、出口商品提价等因素,实际增幅低于15%;三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进一步加剧,前4个月全省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达21%,汇率升值及能源、原材料、劳务等成本的大幅上涨,进一步削减了浙江省工业本已有限的利润空间,信贷紧缩使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紧张,中小企业和一些困难企业面临收贷与惜贷的双重压力,有的资金链面临断裂的危险。尤其是占浙江省GDP总量60%以上的民营企业,一举一动都关乎整个浙江经济发展的走势。以纺织业来说,目前面临的形势异常严峻。今年以来,纺织企业平均财富成本上升10%以上,新《劳动法》实施,使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成长了7%,原材料等攀升使企业的成本上升了35%—40%;从外部环境看,人民币的单边政策和国际贸易的加强以及出口退税的下调,也在大幅挤压纺织企业的利润空间。2007年,绍兴纺织业共生产170亿米布,总利润为39.72亿,平均每米布的利润为0.2元,分摊到纺织、拉丝、织造、印染到市场管理利润仅为每米0.7分,相当多的企业已经陷入亏损,所谓的盈利只能靠卖边角料、编制袋、包装袋来体现。四是通货膨胀的压力依然很大。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确保浙江经济平稳发展、顺利转型,帮助浙江企业度过难关、重拾信心,浙江省工商局先后在全国创新性出台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在企业生死存亡关头,一贯被忽视的企业“死资产”——股权被一举激活,为广大中小企业开辟出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在浙企业随之掀起了一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热潮,《办法》出台至今,已办结全省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近40家,股权出质数额为200000万股,融资金额近15亿元。
为了进一步规范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浙江省工商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意见》首次对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进行了制度化的规范,明确了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的职责和企业的义务。
《意见》明确要求企业申请出质的股权须为企业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时,应如实填写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和金融机构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持股证明;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意见》首次对金融机构从事股权出质抵押贷款做出了详细规定。《意见》第三、第六条要求凡是开办股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都应负责拟制并向企业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及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在收到企业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后,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并在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之后,方可发放贷款。并应随时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而企业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金融机构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审核,符合条件并准予登记的股权出质申请,出具统一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载明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股权数额。《意见》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股权质押登记的规范化进程。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对《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有益补充,不仅首次对金融机构、企业、工商三方参与股权出质贷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更使整个流程程序化、规范化,有助于提升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效率,提高企业获得贷款的成功率,推动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