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中型水电工程占耕地将按20元缴耕地占用税
日期:2008-07-08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将新起草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上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草案》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由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占用耕地的相关手续。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分六类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云南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如下表。

此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50%。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自治县、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自治县、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的,减按当地适用税额的25%征收耕地占用税。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须注意
《草案》第九条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三)纳税人因改变占地用途,需补缴已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占地用途的当天;改变占地用途的时间不明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规定的,应当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征或者免征申报。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或者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2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按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草案》最后明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7年8月26日发布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