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网上纳税办法
日期:2008-07-07
为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海口地税局近日出台了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经过试点,该局决定从7月1日起分步实行网上申报纳税。该申报纳税管理办法明确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各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完成税款缴纳的申报纳税过程。网上申报纳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主管分局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的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该办法规定,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前,应在海口市任何一家已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银行开立缴税(费)账户,与之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委托缴税协议书,同意开户银行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指令从其指定账户中划缴税(费)款。对符合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自主选择是否使用数字证书。不使用数字证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系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使用数字证书的,告知纳税人到数字证书发放单位办理数字证书相关事宜。
该办法还规定了纳税人变更缴税(费)的涉税期限。办法明确规定,需要变更纳税人名称的,纳税人应首先结清网上已申报未缴纳的税款,解除或终止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委托扣缴银行签订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委托缴税协议书。待税务登记变更后,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委托扣缴银行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委托缴税协议书;因故需注销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首先结清网上已申报未缴纳的税款,并领取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报主管分局批准。
该办法对网上纳税遗失密码而造成损失和少报、瞒报,没有在法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责任追究及补报的措施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