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提高耕地占用税额标准
日期:2008-07-07
为严格保护耕地,内蒙古立法规定自7月1日起提高耕地占用税额标准,上调幅度达4倍左右。
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综合考虑多年物价上涨、地价上涨等因素,内蒙古决定通过立法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主要用于“三农”建设。
最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6元,呼伦贝尔市(含满洲里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和巴彦淖尔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1元,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市)、阿拉善盟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
这个办法还规定: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25%;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据介绍,这个办法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将全部农用地均纳入征税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从严规定了减免项目,取消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将对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