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日期:2008-07-05
由于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已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格勒盟纳入整体规划范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 )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8]94号 )于近日颁布。
该办法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称内蒙古东部地区是指: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格勒盟。
上述地区的范围内的企业自2008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 )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对应进项税可以抵扣。
另外该办法还对抵扣细节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