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获刑
日期:2008-07-02
为了牟利,叶某与湖北省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林某联系并交易非法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622603.97元。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5万元。
36岁的叶某是福建某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业务采购员兼公司出纳,租住在库尔勒市天山西路某小区。2006年4月,叶某为了非法抵扣税款,使自己能多分得提成,在与湖北省某工贸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来往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的林某交易,非法购买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份,价税合计1622603.97元。之后,叶某持1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福建某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的名义,在库尔勒市国税局通过认证、申报抵扣税款,共抵扣税款23万多元。
案发后,福建某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向巴州国税局作进项税额转出12万多元,查补税款1万多元,罚款35万多元。同年12月,叶某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23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尚未对其讯问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抵扣税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叶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