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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国税局积极贯彻地震灾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新规定 日期:2008-06-30
绵阳市国税局结合管理实际,采取四项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国税总局关于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最新规定,帮助受灾出口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加强灾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缓解地震灾害对该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不利影响。 一是调查受灾情况,分析不利影响。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出口企业受灾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及时掌握出口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及出口退(免)税管理、办税人员等方面的损失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地震灾害对全市出口企业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结合管理实际,统一操作流程。对延长申报期限、毁损单证核实备案管理、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办理退(免)税等业务管理的适用范围及操作流程做出统一规定,确保了总局相关管理规定在灾区得到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 三是堵塞管理漏洞,明确管理责任。在对毁损丢失单证的认定管理环节中,该局明确规定,对地震灾害造成危房致使无法及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延长其申报期限,不得擅自将其认定为单证毁损丢失。凡弄虚作假,违规认定单证毁损丢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简化审批手续,注重服务实效。为方便出口企业延期申报,该局明确规定凡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出口退(免)税货物申报,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延期申报审批手续。各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宣传,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上门送达等方式将有关政策精神告知出口企业,并对全市重点出口企业和受灾损失严重的出口企业安排专人联系,积极为出口企业服好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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