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桶装饮用水配送业务应按交通运输业缴营业税(工作交流)
日期:2008-06-26
近日接纳税人电话咨询:该纳税人成立以桶装饮用水配送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与销售公司合作,根据销售公司的配送要求将桶装饮用水运送到客户,每月根据配送数量和饮用水销售公司结算费用。对于从销售公司取得的收入该缴什么税、按多少缴,纳税人已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对从销售公司取得的配送收入应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其它服务业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此答复纳税人仍然感到有些疑惑。
笔者认为,上述税务机关的答复是不完全正确的。目前,对专门从事饮用水配送业务怎样征收营业税虽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是从纳税人提供的情况来看,其提供的饮用水配送服务是利用人力或运输工具实现了桶装饮用水从销售公司到客户之间空间位置的转移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及营业税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独立核算的从事桶装饮用水配送业务的纳税人从销售公司取得的配送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适用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在与销售公司结算时应向销售公司开具《云南省搬运装卸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经济形态多样化及行业分工精细化特点愈加显著,从立法学角度来说既无法做到所有经济行为都有相应的税法规定,也无必要对其适用税收政策进行一一列举。今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把握实质避免机械教条,要在准确理解有关税收立法精神及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仔细分析行业特点及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进行相应处理;对于确实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详细收集有关情况及时请示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