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7月起代收缴车船税
日期:2008-06-26
近日,记者从天安保险海南省分公司获悉,我省保险机构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代收代缴车船税。各位车主在7月1日以后,可在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第八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根据海南省地税局、海南保监局文件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可在购买交强险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也可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
据了解,对于纳税人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未购买2008年“交强险”的纳税人,也可以在2008年7月1日后购买“交强险”时补缴,凡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2007年度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据悉,天安保险海南省分公司已经做好了包括系统改造、业务培训等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前期准备工作,7月1日起正式向各位车主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