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亿主犯获刑15年
日期:2008-06-20
35岁的张某是我市芝罘区市民。自2004年12月份至2006年11月间,他以两个空壳公司的名义先后虚开发票2.0366亿元,非法获利710万元,抵扣税款1234.56万元。案发后,我市税务机关和警方将国家损失全部追回。日前,张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伪造身份证
成立货运空壳公司
张某是个梦想一夜暴富的人,绞尽脑汁琢磨发财的金点子。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与朋友闲聊时听说虚开发票能挣大钱。说者无意,听着有心,张某认为这个发财门路真不错。要给用户虚开发票,必须要有开发票的资格。他决定成立一个空壳公司。张某为从税务机关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并对外虚开获利,请朋友刘某帮忙,2004年12月3日注册成立烟台德东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东公司),公司股东为张某和刘某。随后不久刘某撤出。
张某作贼心虚,怕以后公司出事自己担责,伪造了“高强”、“方丹”两个假身份证。2005年1月,他将德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为高强和方丹。虽然公司没有车辆,张某伪造了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资质证明,终于取得了从税务部门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开票资格。他还招聘了工作人员宋某。他心中暗喜,终于可以“大干一番”了。
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间,张某从税务部门购买货物运输发票890份。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他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为国内99家单位虚开货物运输发票212份。张某按虚开金额的4%-4.5%收取开票费,并按虚开金额的3.33%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虚开金额共计1526万余元,受票单位已抵扣税款共计99.6万余元。
被停售发票
故伎重演另起炉灶
“初战告捷”,张某仅用半年时间,坐在家里开开发票,就净赚了10万余元。张某正在得意之时,2005年3月,我市税务部门发现德东公司开具的发票数量和金额远远超出一般货运公司的经营量,便对该公司作出停售发票的处理。另外,且德东公司成立后一直未缴国税。国税局经常催缴。张某的行为已引起税务机关怀疑,德东公司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
刚尝到甜头的张某不想就此罢手,他又故伎重演。2005年3月31日,张某利用伪造的“张培明”、“李立明”的身份证托人帮忙,注册成立了另一家货运公司--烟台宇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成公司),同样采取伪造证件的手段在我市税务部门取得货物运输发票自开票资格并按装了自开票系统软件。
自2005年4月,张某为了隐瞒宇成公司对外开票数量过多的事实,防止税务部门的稽查,便找房某帮忙。房某当时在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发票的售缴、会计统计、微机管理等工作。房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张某的电脑硬盘中又私自安装了一套自开票系统软件。这样同时用两套软件分别打印发票,既可以应付税政科的检查,又可以逃避缴纳虚开发票的税款,从中获取更多利益。在安装第二套自开票系统软件的当晚,张某送给房某一张存有5万元的商业银行借记卡。此后,房某在张某、宋某到税务部门领购发票时不进行审查和限制,并且根据张某的要求在发票领购簿上少填或不填领购发票数量,应付税政科的检查。
为了“答谢”房某,2005年8月张某得知房某要买车时,立即送去商业银行借记卡一张,并提供身份证让房某从中提出现金13.05万元;后于2005年年底,又送给房某现金10万元。2006年8月,房某买房缺钱,向张某借款30万元。后来房某因所买房产手续不全,未能成交。同年11月,房某将所借的30万元为其妻在单位缴纳集资款,直至案发尚未归还。
虚开发票2亿
税务公安追回损失
宇成公司大量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引起税务部门的怀疑,并报案。张某于200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张某将德东公司在电脑中的数据,以及高强、方丹的假身份,有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薄等罪证全部销毁。案发后,税务机关从受票单位追缴已抵扣的税款751999.51元,加上张某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632534元,德东公司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全部追回。
自2005年4月至2006年11月间,张某通过房某先后从市税务机关多次大量领购发票,共计领购货物发票3420份。张某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的介绍,由他本人和宋某先后为全国各地526家单位虚开货物运输发票2017份,虚开金额共计1.88亿元左右,抵扣税款1135万元左右,张某按照虚开金额的3%-4%收取开票费,从中非法获利700余万元。
案发后,税务机关从购买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相关单位追回税款损失9502073.02元。公安机关从张某及其亲属处扣押非法所得564.5万元,从宋某处扣押张某用赃款购买的房产一套及家具,家电等物品一宗,从房某处扣押44.5万元及轿车一辆,共计追赃约700余万元。
宋某在得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其经手的宇成公司发票存根和“张培明”的假身份证等销毁,并在外藏匿,后于2006年12月2日在亲属的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主犯被判15年
3名被告分获惩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宋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张某、宋某是共同犯罪,张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追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鉴于她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房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张某29.05万元,为张某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张某30万元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其辩护人关于该笔款项是正常借款不构成索贿的辩护意见成立。房某本应严惩,鉴于他在案发后能全部退赃,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也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08年4月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房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宋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