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灾区货增值税抵扣国家有新规
日期:2008-06-16
今天,记者从半岛市国税局了解到,为确保全市纳税人在抗震救灾期间购买灾区货物的增值税能够正常抵扣,日前,市国税局迅速采取各种举措,及时把国家税务总局“特急”通知精神通知纳税人。
据介绍,根据规定,对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所出具的证明,应以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纸函证明为准。购买方税务机关在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发出异地核查时,应注明此种情况要求对方税务机关回复纸函。同时,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证明后,应通知购买方提供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税收管理员经过审核后,留存证明原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通知购买方凭证明复印件作为入账抵扣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可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