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减免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收费 落实减免政策
日期:2008-06-10
日前,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76号 )。
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1、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地震灾害地区卫生学评价及调查鉴定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3、2008年12月31日前,对地震灾害地区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
4、地震灾害地区排污费的减免,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 )执行。
落实减免政策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受灾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坚决查处趁灾害之机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行为。